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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需具有下列任一文件:(95.01.01起適用)
一. 領有殘障手冊,特定身心障礙項目重度等級以上者。
| 特定身心障礙項目【殘障手冊類別】: |
| 1.平衡機能障礙 |
7.先天代謝異常 |
| 2.智能障礙 |
8.其他先天缺陷 |
| 3.植物人 |
9.精神病 |
| 4.失智症 |
10.肢體障礙(限運動神經元或巴金森氏症等二類疾病) |
| 5.自閉症 |
11.多重障礙 (至少具有前十項身心障礙項目之一) |
| 6.染色體異常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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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. 經醫療機構團隊專業評估,認定需全日二十四小時照護者。
其醫療機構為公立醫院,經衛生局評鑑合格區域級以上醫院或精 神專科醫院。
醫療團隊專業評估方式:至少一位醫生及另一位醫事人員(領有中央機關核發之醫事專門職業證書)、臨床心理師或社工人員進行綜合評估,認定屬24小時照顧需求者,由醫院於2日內開立「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」。 |
1. 植物人。 2. 巴氏量表評分為零分,且六個月內病情無法改善者。(被看護人具以上條件之一者,得聘僱兩名外籍家庭看護工日夜輪
流照護。)
1. 被看護人之配偶。
2. 被看護人之直系血親,如祖父母、父母、子女、孫子女等。
3. 被看護人之三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,如兄弟、叔侄等。
4. 被看護人之二親等以內之姻親,如婆媳、翁婿、祖父母與孫媳婦(女婿)等。
5. 被看護人在台無親屬者,得以病患本人為申請人。
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應備文件 1. 申請人身份證影本、戶口名簿影本。 2. 被看護人身份證影本、戶口名簿影本。 3. 被看護人病症暨失能診斷書影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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